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亲生”案件进入公众视野。例如,2023年江西一男子结婚16年发现三个孩子均非亲生,陕西一男子结婚8年后也遭遇类似情况,广西一名父亲在儿子去世后得知孙子并非亲生。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

受害者多年辛苦养育和情感付出,突然发现孩子并非亲生,这种背叛和欺骗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他们如何维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受欺骗抚养”为关键词,在法律信息库中可以找到93篇相关裁判文书。一个典型案例是山东省2024年的判决,孙某从事海上捕捞工作,经亲子鉴定发现养了17年的儿子非亲生,精神崩溃自缢身亡。法院判决其妻子支付欺诈性抚养费给孙某的父母。许多受害者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情况并没有具体规定。刑事上,配偶与他人生下孩子并欺骗合法丈夫抚养并不构成犯罪。民事上,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的索赔请求,但赔偿金额和理由没有统一标准。
1991年,四川高院曾就一起类似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回复认为离婚后应返还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还需进一步研究。1994年,民法学者杨立新提出“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概念,指出这类案件应按侵权法处理。
目前,一些法院仍以“不当得利”处理这类纠纷,但主流观点支持“侵权说”。法院通常支持返还抚养费,并认可精神损失费,以此对欺诈行为进行惩戒。
深圳中院在2014年明确指出,受骗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精神损害在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甚至比财产损失更严重。北京高院在2016年的一个案例中指出,欺诈性抚养关系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原告在受欺瞒的情况下倾注大量情感和精力抚育孩子五年多,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还严重侵害了其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和期待抚养身份权益,因此判决返还彩礼、抚养费及其利息,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湖南株洲的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抚养非亲生儿子25年,使其自尊心受挫。学理上将基于特定亲属、家庭身份产生的权益分为三类:夫妻之间的配偶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权、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亲属权。
山东青岛的一个案例中,原告被隐瞒儿子非亲生达33年,法院最终判赔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有学者认为,欺诈行为侵犯的是人格权中的人身自由权,即自由决定是否抚养非亲生子女的利益。还有观点认为,受欺诈者被侵犯的是知情权。
尽管法院已在尽量多判,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普遍较低。三十多年来,欺诈性抚养案的发生率并未减少。精神损害的赔偿多少通常由法院酌定,但金钱无法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
面对这些被错付的受害人正规实盘配资,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这类侵权事件,让违法者受到的惩罚不再与受害者受到的损害强烈不对等,让法律能够给予的保护不再与受害人需要的帮助存在巨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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