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一名22岁的女子李某持实习期驾照驾车上了高速,她的男友朱某持有超过十年的C1驾照坐在副驾陪同。然而,朱某全程酣睡未加提醒,导致车辆追尾半挂车,李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李某全责,朱某无责。李某的父母认为朱某未尽陪同指导安保义务,向法院起诉索赔6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朱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8万余元。李某的父母不服上诉,而朱某则表示保险已经赔付30万元,再判自己额外赔偿不公平。

李某是个九零后姑娘,二十二岁,考下C1驾照还不到一年。朱某比她大几岁,两人关系密切。朱某有一台小型普通客车,平时跑长途、回老家都开它,他拿C1驾照超过十年,完全符合陪同资格。2025年5月7日中午,两人一起从某地出发,由李某开车,朱某坐副驾驶,计划先到沙泉子附近找个地方吃饭再继续。下午两点四十左右,高速公路卡口监控拍到朱某靠背放得很低,整个人歪躺着,闭着眼睡得正香。李某独自握着方向盘,前方是一辆停在紧急停车区休息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据事后交警调取的行车记录仪残存数据和路面监控推算,李某可能没注意到前方停着的挂车,也可能车速偏快来不及制动,直接撞上半挂车尾部。巨响过后,李某重伤昏迷,朱某在副驾也被弹起的物品擦伤,120赶到后李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故认定书很快下来:李某在实习期上高速且违反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乘坐无违章行为,无责任。但这个无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民事侵权责任。李某的父母认为,女儿之所以敢上高速、出事时没人提醒减速或接管车辆,是因为朱某全程在副驾呼呼大睡,没有履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指导与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66万余元。
一审中,朱某辩解说:是李某自己非要开,他也拦不住;他睡着了不代表有法定义务去替她控制车辆,而且交警都认定他无责。但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陪同驾驶人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安全提示。朱某明知李某实习期仍同意其上高速,却在整个高速行驶过程中处于睡眠状态,未观察路况、未提醒注意前方停车或减速,实质上完全未履行法定陪同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量,一审确定李某自担90%责任,朱某承担10%次要责任,判决朱某赔偿原告方88581元。
双方都不服。女方父母上诉正规实盘配资,要求改判朱某承担20%责任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朱某也上诉,主张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特别提出他在2025年3月给这辆车投保了平安产险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每座驾乘意外身故保额30万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向李某父母全额赔付了30万元保险金,这30万应当抵扣他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中查明那份驾乘意外险确实存在,保额每人30万,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后向李某父母支付30万元身故保险金。法院认为,朱某未尽陪同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比例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点一审认定无误;但朱某投保驾乘险的目的包含分散乘车风险、减轻自身潜在赔偿负担,现受害人方已实际获得30万元保险金赔付。经核算,即便按女方父母上诉主张将朱某责任比例调高至20%,其应赔偿金额也远低于已获得的30万元保险金数额,未超出保险金填补范围,再判朱某另行支付赔偿金将导致受害人方获得双份填补(保险金+侵权人赔偿),与本案公平原则及鼓励投保驾乘险的司法导向不符。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女方父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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