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9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法律问题。这些案例涵盖了传统消费领域和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兴领域。

某营销公司是“六福”和“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另一珠宝公司在受让取得“金六福尚美”标识后,将其许可给某商行使用,并将该标识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营销公司认为珠宝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最高法审理认为,“六福”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珠宝公司的行为有明显攀附故意,易导致公众混淆,最终判令珠宝公司赔偿10万元。此判决有助于制止“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在影视行业,某科技公司是知名影视剧《狂飙》的出品方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知识产权。某管理公司和酒业公司成立后,委托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法院认为,“狂飙”作为影视剧名称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案涉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利用“狂飙”进行商业推广,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误导消费者,法院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500万元,啤酒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某科技公司和某网络公司拥有艺人黄某直播切片的独家商业授权。某传媒公司在推广商品时,使用了经过技术手段变更声音内容的黄某直播切片画面,将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令传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是“刀片电池”的专利权人,主营“刀片电池”的研发生产。同业经营者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发布了一段对比视频,恶意剪辑他人测评视频,营造“刀片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法院审理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判令新能源公司赔偿10万余元。
某外卖平台及某众包平台的运营主体收到大量投诉,反映部分骑手使用外挂设备抢单。调查发现,某电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名为“点滑器”的产品,该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操作规则,干扰调度算法的正常运行线上炒股配资开户,导致订单分配机制失灵。法院认为,电子公司的行为妨碍了平台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骑手之间的公平竞争,还损害了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判令电子公司赔偿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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