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的银行卡在身上线上股票配资,卡里约8万元钱却在几分钟内被分批转走。今年1月,他的妻子因患癌需要资金购药。2月12日中午,他查账时发现,自己存在工商银行卡内的资金已所剩无几——原本8.2万余元的余额,只剩下不到4000元。周先生立即向郧西县公安局报案。

周先生的开户行是工商银行西安市互助路支行。针对此事,工商银行陕西分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公安机关虽然为周先生出具了无过错证明,但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具体责任划分需由司法机构裁决。银行方面建议周先生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交易明细显示,1月24日上午8时39分至8时46分,周先生尾号为9492的工行借记卡发生多笔交易。其中,“数字人民币兑出”共17笔,金额从99.9元到1999元不等,合计9093.9元。同期还有3笔“数字人民币消费(生活)”,每笔500元,合计1500元。当天还发生多笔“银联消费”,金额分别为999.83元、957.82元、2921.36元、1935.18元、2654.60元等。当天上午8时26分,还有一笔1万元的“跨行汇款”。

1月25日凌晨0时37分,该卡发生一笔47232.23元的“无卡支付”,交易场所为“网上银行”,对方账户为30360963,对方户名为“Moncler”,为境外账户。交易后,卡内余额仅剩3904.33元。
周先生表示,他本人从未开通数字人民币功能,也不认识这笔境外交易的收款方。“当天本人手机没有任何操作,每个月3元短信费一直扣着,但这20多笔,一个短信也没收到。”
周先生提供了郧西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和《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显示,2026年2月12日,周先生报称被诈骗案,该局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郧西公(刑侦)受案字〔2026〕21号。同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该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现已决定立案侦查。
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内容显示,在涉案资金盗刷发生期间,受害人周先生未对其本人手机及名下银行卡进行任何转账、支付、授权或信息泄露等操作,涉案资金系被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刷所致,受害人对此无任何过错,案件正在办理。
今年7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出具了一份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显示,周先生提出,工行储蓄卡被盗刷78293.75元,已报警并取得公安无责证明,证实非本人操作、本人无过错。家属身患癌症、钱款为治病求学刚需,要求银行先行赔付。
工行在意见书中逐一回应:根据客户投诉工单发起的查询,银联回复7笔交易合计金额57700.85元均为通过客户手机号验证支付,不属于银联或商户的赔付范围,引导客户报案处理。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通过工行数字人民币钱包支出2笔,金额合计1499元,工行数字人民币开户方式为统一App,注册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1笔金额10000元支出为其手机银行跨行转账,交易对手为客户周先生本人同名建行账户,不存在盗刷。客户借记卡2026年1月24日17笔金额合计9093.9元的数字人民币支出分别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数字人民币钱包,客户需持身份证在相应数字人民币钱包开户银行查询。
意见书还提到,银行已于2026年4月10日与客户周先生进行线上金融调解,客户要求银行全额赔付,调解未达成一致,金调委建议周先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9月21日线上股票配资,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过错证明仅用于刑事立案,不能直接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定银行有责任,银行会按照司法裁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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