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皆须引起重视。今年5月1日起,《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正式实施,明确对医疗等领域的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并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和医药反腐持续深入,医疗器械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行为可能面临巨额行政处罚,甚至因单位行贿罪被从重处罚。普通医生作为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降至3万元,医药反腐逐渐迈向“全覆盖”的新阶段。
最高检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指出,医疗行业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的重要领域。山东检察机关曾针对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卫生院免费投放医疗器械并捆绑销售试剂耗材的行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10家涉案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类似案例在山东也有发生。瑞康医药自2020年起为烟台市牟平区整骨医院检验科免费提供六台设备,但要求该院相关配套检验耗材只能在其处购买。截至2024年6月,瑞康医药通过这些设备带来的配套检验耗材销售额达到6125049.25元,违法所得为125364.18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判罚瑞康医药10万元,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此外,还有更隐蔽的做法如超低价中标。江西中医药大学曾因媒体报道的“300万预算,1000元中标价”情况暂停了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设备的采购项目。医疗行业内“免费投放器械、捆绑高价耗材”“1元中标”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正常采购秩序,还推高医疗费用,加重医保与患者负担,背后存在深刻的利益驱动,也暴露出监管与追责长期偏软的问题。
此类违规营销行为长期存在的原因包括:商业激励强,设备可作为“引流工具”,而试剂耗材具有持续、高频消耗属性,利润来源更为稳定;合规边界模糊,实践中“免费投放”往往被包装为低价租赁或学术支持,但如果与排他性采购、最低使用量承诺挂钩,实质上就可能突破正常交易边界;参与主体多、交易安排相对隐蔽,增加了监管识别和执法难度。
医疗机构亦有“同谋”冲动。基层和中小医院缺乏设备采购预算,免费投放可快速提升诊疗能力,而耗材成本多由医保或患者承担,医院几乎零成本获益。
近年来,对于行业企业要求医院必须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试剂耗材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大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商业贿赂”论处。张炜表示,免费投放的设备是医药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将设备投放与试剂耗材采购进行捆绑,其锁定试剂采购量的行为剥夺了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
在今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后,行业企业“超低价中标”的行为也将迎来更严监管。新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彻底改变此类行业乱象的追责格局,“行政处罚了事”将成为过去式。新司法解释通过完善定罪量刑规则,明确加重法定刑的情形股票配资推荐,整体上加大对医疗领域的刑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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