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云南人肖某在一次行车争执中脑出血倒地,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对方王某最初被刑事立案,后因“无法预见”被撤案;民事一审法院判令王某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驳回家属88万余元的索赔请求。目前,家属已提起上诉。

2023年6月的一天夜里,在云南景洪市,54岁的肖某驾驶一辆奔驰商务车,与骑电动车的王某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据王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当时他骑电动车经过小区门口,肖某的车辆突然驶出,险些相撞。王某下意识说了一句脏话便骑车离开。肖某驾车追赶了约20米,将王某的电动车逼停。附近小区保安也证实了这一说法。两人下车后发生争吵。王某称,肖某先动手打了他一拳,当他准备打第二拳时,王某用双手推挡了肖某的双肩。肖某后退两步,双方继续争吵了约十秒,随后肖某自己坐倒在地。120赶到后将肖某送往医院。两天后,肖某不幸在医院去世。

司法鉴定显示,肖某的直接死因为“脑底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损伤程度轻微,不支持因头部损伤直接致死。尸检还发现肖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5.36mg/100ml。
家属介绍,公安机关最初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过近两年的调查,2025年3月,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警方认为,王某无法预见一次普通的争执和推挡会导致对方突发疾病死亡。肖某的死亡主要与其自身疾病、醉酒状态以及冲突有关。
刑事程序结束后,肖某的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88万余元。2026年5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肖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驳回肖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肖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因情绪激动和自身健康问题导致脑底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因此,王某对肖某的死亡并不负有主要责任。无证据证明死者遭王某殴打。肖某逼停对方主动下车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非王某主动与其发生争执,故肖某在事发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加之死者肖某属醉酒后驾车,其本身还存在其他过错,事发时存在酒后情绪易激的高度可能性。法院确认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王某造成。王某在此过程中与其发生争执,亦可能是肖某病发身亡的诱因之一,故王某对此也有轻微过失,法院酌情判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用。
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家属认为,王某的推搡行为直接造成了肖某头部外伤,并引发激烈争执和情绪激动,而这两点正是司法鉴定明确列出的“诱因”。王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只赔5000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本案中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核心在于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极为严格,要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直接、决定性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具有可追责的过失。刑事案件因果关系与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全不同,刑事无责并不等同于民事无过错。刑法侧重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是损害结果的主导、决定性原因,排除偶然、微弱的诱因作用;而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更为宽松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只要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诱发、助推的次要作用,即可认定存在民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与醉酒状态下的肖某持续争执,客观上激化了肖某情绪、成为动脉瘤破裂的诱因之一,虽不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仍构成民事层面的轻微过错,这也是民事判决区别于刑事撤案的核心法理依据。
赵良善提醒,本案是极具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为广大民众日常出行、处事方式提供了重要借鉴。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基础病的人群务必严格遵守医嘱,杜绝饮酒,酒精会大幅升高血压、刺激血管,极易诱发危重急症,叠加情绪激动风险会成倍增加。驾驶人需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遵守交通法规,摒弃路怒心态,通行纠纷切勿争吵、对峙、动手,克制情绪是规避人身与法律风险的关键。日常与人发生矛盾纠纷时,需主动避让老人、醉酒者、患病人员等特殊人群,避免激烈争执,即便自身无主要过错,轻微言语争执诱发他人损害十大线上实盘配资,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事争执极易引发不可逆的人身悲剧和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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