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乘客的赔偿请求。
某日,年过六旬的李婆婆搭乘公交车。车辆行驶途中,她从座位上起身走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时司机为避让突然变道的其他车辆而紧急刹车,导致李婆婆当场摔倒在车厢内。车辆停止后,司机将李婆婆扶至坐立状态,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导致李婆婆骨折、关节半脱位,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此事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与乘客均无责任。
事后,李婆婆将司机及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公交公司辩称,交警已认定事故属于意外,公司及司机均无责任,不同意赔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李婆婆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动的“血脉”,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既依赖于承运人的规范运营,也依赖于乘客自身的文明守法。本案中,事发前车辆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载,公交车是在所有乘客都坐稳的情况下行驶,司机驾驶的公交车时速为30km,未超速。可见,事发前公交公司及司机均不存在过错。此外,司机在发现其他车辆拟变道时先鸣笛警示,随后平稳制动减速,成功避免了碰撞,操作符合紧急避险情形,不存在过错。司机在发现李婆婆摔倒后第一时间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亦未存在过失行为。
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相关规定,乘客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公交车在行驶中可能出现颠簸、晃动或紧急刹车等情况。然而,在车辆尚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停稳到站的情况下,她仍从座位上起身并在车厢内走动,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最终导致其摔倒,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需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并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司机个人需集中注意力,确保行车安全;乘客需在车辆行驶中“坐稳扶好”,对自身安全负责。唯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各尽其责,我们的出行环境才能更加安全、有序、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股票配资官网开户,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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