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挂失存单取款后起诉银行被驳回 证据链完整证实挂失取款事实。73岁的刘某声称,自己曾在银行存了10万元的3年定期存款。3年后他到银行续存时,银行告知该笔存单已被挂失取走。但刘某表示从未办理过挂失和取款,且存单一直在手里保管。因此,他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银行支付存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9600元。
云南安宁市人民法院上月公布该案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事银行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刘某办理挂失业务并取出存款的事实。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2022年9月16日,刘某在中国某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开立个人定期存单,存款金额为10万元,存期3年。2023年4月3日,刘某前往安宁支行办理凭证挂失解挂补发业务。银行通过人脸识别和短信验证码验证确认刘某的身份后,为其办理了挂失业务,刘某本人在业务受理单上签字。同日,刘某凭补办的存单办理了销户手续,取走了本金及利息100138.19元。
法院认为,刘某要求安宁支行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个人定期存单予以证明。然而,安宁支行辩称该存单已由刘某挂失销户,并提交了有刘某签名的业务受理单、验证短信、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刘某办理挂失业务并取出存款的事实。因此,在安宁支行提交证据证实法律关系已变更或消灭的情况下,若刘某仍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应由其再次提交证据证实与安宁支行还有其他存款业务的存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刘某并未提交此类证据,故法院对其要求安宁支行支付存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今年3月30日在线配资开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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